县、镇人大代表法定选举日是什么时间?有那些注意事项?
来源:原创  作者:  发布时间:  2011-12-4 点击数: 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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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选举知识问答

 

县、镇人大代表法定选举日是什么时间?有那些注意事项?

 

         县镇人大代表法定选举日是12月30日

       这段时间具体做好八个方面的工作:
       1、搞好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宣传工作,使每个选民了解候选人的情况,避免盲目投票。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各选区应及时将本选区的县、乡镇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打印下发各选民小组,对确定的县、乡镇代表正式候选人一视同仁地进行介绍。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做到选民对正式代表候选人既知名,又知情、知人,确保选民按自己的意愿,选出满意的县、乡镇人大代表。宣传正式代表候选人应全面客观,同时注意平等性,不能孰轻孰重,更不能暗示选民选谁不选谁。但是,在12月30日选举日这天,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以免干扰、影响选民投票。
         2、要宣传好选举日。各选区要张贴县选举委员会的通告,同时,县选举委员会将通过县电视台、忠州日报、忠州新闻网等媒体发布通告,向选民告知选举的时间、地点,了解投票选举的程序和方法。各地还要通过召开选民小组会议等形式,向选民公布法定选举日,教育和动员选民合理安排生产和工作,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积极参加投票选举,以保证尽可能多的选民参与投票。
          3、做好选举主持人和选举监、计票员的推选和培训工作。根据重庆市实施选举法细则第三十九条“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的规定,由各乡镇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各选区的选举大会主持人,要发给委派书。本选区的代表候选人不得担任主持人。鉴于是县、乡镇人大代表同时分别投票选举,县、乡镇人大代表各选区应分别推选总监票员和总计票员各2人;各选区下设的若干投票站,也应各推选2名监票员和2名计票员。监票员、计票员应由办事公正、责任心强、工作细致、有一定计算水平的同志担任。各乡镇选举委员会要在选举日前对选举大会主持人、选举监、计票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监票、发票、写票、检票、计票等项选举工作程序,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以保证监、计票工作质量。
          4、做好代选工作。确实无法参选的选民,可以实行代选。凡委托他人代选的,要严格按选举法规定办理,重点掌握三个原则:一是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二是一个选民代票不能超过三张;三是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要事先经各选区领导小组同意,并采取书面(含传真)委托形式。
          5、做好选举前的有关准备。一是布置好选举会场。县、乡镇人大代表各选区、投票站务必在2011年12月29日前,在便于选民参加选举的地方,布置好选举大会会场和选举投票站。选举大会会场要庄严、隆重,富有民主气氛。由于是县、乡镇人大代表同步选举,乡镇人大代表选区是县人大代表选区的投票站,因此,选举大会会标统一书写:“忠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XX选区XX投票站 忠县XX乡(镇)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XX选区选举大会”,有条件的选区,可悬挂国旗、彩旗、横幅标语。乡镇人大代表选区的投票站,应悬挂“XX乡(镇)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XX选区第X投票站”。二是制作好选票。各乡镇必须在2011年12月29日下午6:00前,派专人到县选举办公室领取县人大代表选票。同时,各乡镇在乡镇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务必及时按县选举办公室提供的式样(县选办届时通过党政内网发至各乡镇)制作好乡镇人大代表的选票。各乡镇必须落实专人保管选票,不得遗失。三是准备好有关物质。每一个选区、选区下设的若干投票站都要分别制作准备县和乡镇人大代表两种票箱,并用颜色和醒目的文字予以区别,流动票箱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分别准备。选举大会上需用的封条、浆糊、计算器、钢笔、墨水、粉笔、黑板等都要准备妥当,避免仓促上阵。
       6、做好选举日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县委的要求,12月30日选举日当天,全县除发电、交通、邮电、医院和必须连续作业的工种留人值班,保证正常工作外,其他各单位、各行业都要集中时间,统一组织选举投票。因此,安全保卫工作十分重要。各乡镇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害单位,应留专人看守,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特别做好选举大会会场的安全工作,保证会场秩序,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7、做好投票选举工作。各选区应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按照重庆市实施选举法细则的规定,县选举委员会确定,选民凭加盖“忠县选举委员会”印章的选民证领取选票,参加县、乡镇人大代表的投票选举。每一个选民在参加投票选举时,都是同时分别书写和投县、乡镇人大代表两种选票,因此,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各选区、各投票站一定要组织选民根据选票的颜色,正确识别选票,引导选民正确写票和投票。同时,选民投票时,一定要防止和纠正投票中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庆市实施选举法细则第四十二条“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的规定,杜绝投“把把票”等违法行为发生。
          投票选举的形式,选区较大的可设若干投票站,划定投票选民范围,方便选民投票。对老、弱、病、残或一些居住特别偏远山区的选民,设立投票站集中投票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采取流动票箱,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2人为监票员。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投票选举主持人及监、计票员和流动票箱工作人员。
         投票工作结束后,以县和乡镇人大代表选区为单位,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统一开封分别计票。要特别注意的是,县和乡镇人大代表选举选区下设的投票站,在投票工作结束后,要在投票站监票员的监督下,开箱检票,在确认选举合法有效后,对选票予以封存,统一交到投票站所在的选区开封计票。
         8、选举结果的确认。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各乡镇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依法确认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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