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采取什么办法进行?
来源:原创  作者:  发布时间:  2011-12-4 点击数: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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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知识问答

 

选民登记采取什么办法进行?

 

选民具体登记办法。根据选举法、重庆市实施选举法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选民登记可采取以下办法进行:

A、机关、团体、工矿、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B、农村人口和城镇居民按常住户口进行登记。

C、新迁入人员的选民登记,按照以下原则掌握: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的人员,如果本人在其他地方已参加过选举的,则不再进行登记;没有参加过本届选举的,凡能确认具有选民资格的应予登记,其中,属于在职干部或工人的,在其单位或者居住地登记。已退伍回家尚未安排工作的退伍军人和已毕业的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学生,在现户口地登记,户口尚未落实的,在居住地登记;结婚后户口未迁走的人员,在现居住地登记,户口地不予登记;因婚姻关系流入本行政区域且定居多年,一时难以取得户口证明,确有选民资格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但要将登记情况书面告知户口所在地。

D、临时外出人员的选民登记。临时工、协议工因工作单位不固定,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如其户口所在地同其工作单位在一个选区内的,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E、农村长期在外从事经商活动的选民登记,可以分以下情况处理:属于长期在外地(城镇)从事个体经商者,可以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已经迁居外地、但未办理转出户口手续的公民,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内进行登记;对较长时间在外地居住、一时难以联系的当地选民,也应予以选民登记,但要设法通知他们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内进行登记。

F、对一些特殊情况的选民,选民登记时按以下原则掌握:规模较小的企业职工及聘用人员在常住户口地登记;城镇、场镇的暂住户口人员,在原常住户口地登记,如果取得常住地户口证明的,也可以在现住地登记;乡镇敬老院的五保老人,在敬老院登记,户口地不予登记;农民合同工、长期临时工、轮换工在现工作单位登记,户口地不予登记;城镇拆迁户居民,仍在原户口所在地登记;对持证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经当地派出所和选区认可,确有选民资格的,在现居住地登记;户口不在本地,但取得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的,在现居住地登记。

G、离退休人员的选民登记。离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户口和原工作单位在一地的,在原单位登记;户口和原工作单位不在一地的,由户口所在地登记。离退休人员如果到外地随亲属生活居住的,可由户口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H、下派参选人员的选民登记。县、乡镇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被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仍在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I、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参加选举。如果已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愿在现居住地登记,并持有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的,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J、转产、改制企业人员的选民登记。企业转制后仍在转制企业内工作的,在该企业登记;企业转制后成为自由人的,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

K、驻忠部队选民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L、旅居国外的选民,在出国(境)前的工作单位或原户口地登记。

M、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确实无法联系的人员,可以暂缓登记,若其在选举日(12月30)前返回的,应予以补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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