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纳入选民登记?
来源:原创  作者:  发布时间:  2011-12-4 点击数: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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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知识问答

 

哪些人员纳入选民登记?

 

          根据重庆市实施选举法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并进行选民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的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投票站、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按照上述规定,县选举委员会决定:对正在劳改、劳教的,在劳改、劳教场所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参选;对已判刑或批准劳教,但还未送劳改、劳教场所的,原则上在关押地选区登记参选;对正在被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的,在强戒、收教场所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参选;对正在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处罚的人员,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投票时原则上采取委托投票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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