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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登记是如何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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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1-12-4 点击数:
200
| 内容: 选举知识问答 选民登记是如何进行登记? 选民登记必须依法进行。选举法第二十六条和重庆市实施选举法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但在具体登记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选民小组进行登记,以选区为单位最后进行汇总,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根据选举法第三条规定,我县确定,凡在2011年12月30日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符合上述规定的,就应登记为选民。选举法第三条同时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重庆市实施选举法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医院鉴定或者精神病患者监护人书面证明不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由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应当进行登记,病发时应暂时中止行使选举权利。”根据刑法和重庆市实施选举法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进行选民登记。”按照以往惯例,经县选举委员会决定,已送法院的案件由法院作出是否登记决定;已送检察院的案件由检察院作出是否登记决定;尚在公安机关的案件,由公安局提出名单和意见送检察院作出是否停止行使选举权的决定。决定作出后,由乡镇选举委员会向当事人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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