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民发[2011] 65号
忠县民政局 忠县财政局
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制定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0]175号)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精神,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县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全面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在中央、市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县财政落实配套资金,保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准确界定孤儿身份,掌握孤儿保障信息,规范审批发放程序,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 执行时间
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 发放对象和标准
发放对象:根据渝民发[2010]184号文件规定,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发放标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7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
四、 申请审批程序
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年满18周岁(除在读中学生或中等职校生外)的孤儿,从其18岁生日的次月起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期间,发现其父母或父母一方健在的,从当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新产生的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孤儿,从县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一)集中养育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在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养育机构填写《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1)和《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2)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根据审批情况,填写《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3)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散居孤儿的监护人必须是孤儿亲属,并经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确认(附件4),;孤儿亲属或近亲属不愿担任孤儿监护人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其移送儿童福利机构养育。
1、监护人申请: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须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附件5),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6),同时提交下列基础材料:
(1)孤儿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和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2)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附件4)一式二份;
(3)必须验证孤儿监护人提交的下列任一类型原件,并把该原件复印二份:
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
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另需提交就读中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2、村(居)委会调查:村(居)委会2人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孤儿身份。填写《孤儿基本情况登记明细表》(附件7)、《入户调查孤儿情况记录》(附件8)一式二份,负责人在《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6)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居)委员会报送的初审材料,先由2人以上工作人员入户核查,再由分管领导召集纪检干部、民政办主任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形成初审会议记录(附件9),并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10),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在《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6)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4、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孤儿基本情况和审核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县民政局根据审批情况,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11)送县财政局,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县财政局根据核定人数,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对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其监护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条、二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办理宣告孤儿父母死亡(失踪)法律文书,完善孤儿基本生活发放申请审批手续。
五、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
对审批合格的散居孤儿,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为孤儿或其监护人办理银行卡,并负责将银行卡发放到户,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及时足额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划拨到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根据乡(镇)民政办提供的孤儿名单和账户,直接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存入孤儿或其监护人银行账户;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乡镇财政所划入福利机构集体帐户。
各乡(镇)要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制度的衔接工作,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后,从当月起取消其原享受的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基础工作
各乡镇民政办要为每个孤儿建立个人档案(附件12),认真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所有资料的归档立卷工作,所有档案材料一式两份,报县民政局一份,乡镇留存一份随时备查。
(二)认真做好资料报送工作
每年的12月31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向县民政局报送《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10)和《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11)的电子文档,有机构养育孤儿的乡镇还要报送《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2)、《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3)。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关系孤儿的切身利益,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加强监督检查,严禁虚报和冒领孤儿基本生活费。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2、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
3、重庆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
4、孤儿监护人确认书式样;
5、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书式样;
6、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7、孤儿基本情况登记明细表
8、入户调查孤儿情况记录;
9、乡镇(街道)初审会议记录;
10、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
11、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
12、孤儿个人档案式样。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孤儿 生活费发放 制度 通知
忠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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