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拔山镇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原创  作者:  发布时间:  2010-11-19 点击数: 1953
内容:

 

 

拔山府发〔2010〕75号

 

 

忠县拔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拔山镇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在镇各单位:

现将《拔山镇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拔山镇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快我镇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

     1.2010—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3000人,实现转户人口在主城区、县城、小城镇三级城镇体系的合理布局。

     2.2012—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800—1000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12000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28%,城镇集聚城镇居民18000人,形成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二)基本原则

    1.综合配套。强化制度设计,通过改革创造资源增量,以市场手段将资源增量变为财富,以财富增量推动实现改革目标。

    2.自愿有偿。充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依法办理,有偿退地,完善社会保障,确保农村居民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3.分步实施。根据现实条件,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分级设置准入标准,分阶段推进、分群体实施、分区域布局,建立完善各类群体转户进城的制度通道,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对象

  (一)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

   1.在主城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在县城务工3年以上的农民工凡自愿迁出户口,可转为城镇居民。

   2.在市内就读的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入学时户口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3.从2010年8月1日起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可自愿转为城镇居民,享受城镇义务兵的安置政策。

  (二)历史遗留问题

   1.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按市政府确定的有关原则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手续,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

   2.未转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3.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待遇。

    三、户籍转移条件

   (一)主城区

    1.本镇籍农村居民在主城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本镇籍农村居民在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本镇籍农村居民在主城区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1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二)县城

    1.本镇籍农村居民在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本镇籍农村居民在县城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本镇籍农村居民在县城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1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三)其他乡镇

    本镇籍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其他规定

    1.本市籍农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可迁移入户。

    2.本市籍城镇年老父母身边无子女,其农村子女可投靠迁移入户。

    3.本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四、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农村土地处置

    1.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本地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并享受相应补偿。

    3.组建镇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负责对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进行补偿和处置。其中,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补偿费用。建立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用于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所需资金的周转。

    4.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应积极盘活利用转户退出的土地。按照规划及用途管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要求,对退出的承包地加大国土整治力度,促进承包地向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水平。退出的宅基地,在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增减挂钩、地票交易等方式,显化其资产价值。产生的地票及大宗的承包地、林地使用权可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二)住房保障

    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纳入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范围,改善稳定就业农民工、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2010年8月1日起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三)养老保险

    1.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需资金由相关部门和机构核准的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代缴。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不足以缴纳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筹资金缴纳。若代缴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转户居民。

    2.农村居民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3.依法被征收土地的转户居民按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过去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4.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家庭一起退地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后接续参保。

    5.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6.镇社保所要根据养老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做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四)医疗保险

   1.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2.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3.镇社保所要根据医疗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做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五)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

    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建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实现镇敬老院全覆盖;加强城镇社会救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镇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六)就业保障

    1.要将转户居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有一技之长的,通过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信息,帮助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对象,开展“一对一”的帮扶,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2.对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强化职业指导,搭建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平台,引导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等实现稳定就业。

    3.本镇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可给予定额生活补贴,生活困难的给予定额学费补贴。

    4.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其他转户居民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凡办理农转非的纳入城镇创业扶持政策范围。

   (七)转户培训

    1.分类开展转户居民教育培训。以提升城镇居民综合素质为目标,对所有转户居民开展新市民教育培训;以提高学历为目标,对16—30周岁的转户居民进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以提高就业能力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进行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转户居民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由农民向市民转变。

    2.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促使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企业新招用的农民工,根据企业岗位需求,开展针对性强的岗前培训,使农民工尽快上岗和稳定就业。对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参加岗前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并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3.建立完善转户居民教育培训管理体系。推行弹性学制,帮助转户居民开展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分阶段、分时段以“累计学分”的形式完成学业。结合实际,开展送职业教育进村组、进社区、进企业活动。

   (八)城乡教育保障

    1.科学规划城乡学校布局,按照户籍制度改革转移人口目标和重点接受农民工转户的区域,准确把握城乡适龄人口及中小学在校生规模变化状况,要留足教育用地,在城镇按照城乡规划,加快幼儿园、中小学建设。

    2.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做好学校师资配备、师资专项培训等工作,满足学校教师需求。

    3.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改善转户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条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按照“指标到校、统筹安排”的原则,解决转户居民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完善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确保转户居民子女享受国家政策优惠。

   (九)卫生服务保障

    按照城镇功能区布局规划,加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建设,加快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医疗服务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保障转户居民及其子女和低收入群体在市内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十)计划生育

    1.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2.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给予5年的政策过渡期。在政策过渡期内,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五、领导机构及职责任务

镇党委、镇政府成立镇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镇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组  长:余  浪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唐少华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张孔华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莫  秋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丁和平 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

江雄飞 拔山派出所所长

郭小民 镇党政办公室主任

成  员:瞿学权 镇人武部副部长

黎  杰 镇经发办主任

廖小芳 镇社事办主任

章  华 镇综治办主任

谢承云 镇建管办主任

万  权 镇人大办主任

蒋朝明 拔山中学校长

汪真权 拔山镇初级中学校长

江庆文 拔山小学校长

吴孟飞 庙垭小学校长

彭红军 八德小学校长

彭红燕 镇财政所所长

吴有军 镇社保所所长

王富华 拔山国所所长

汤银军 拔山村建所所长

陈立明 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许政党 县第二人民医院院长

各村(居)民委员会主任

    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丁和平同志兼任,黎  杰、江雄飞、吴有军、王富华、陈立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户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

    镇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户口迁移组、土地流转组、社会保障组、宣传发动组、资金协调组六个工作组。

    各工作组具体分工及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组  长:郭小民

副组长:廖小芳、乐勤炼

成员单位:镇党政办、镇社事办、拔山派出所

主要职责及要求:

负责统筹协调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督促检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二)户口迁移组

组  长:江雄飞

副组长:各村(居)民委员会主任

成员单位:拔山派出所、各村(居)民委员会

主要职责:

具体组织实施户籍登记准入工作。

(三)土地流转组

组  长:王富华

副组长:黎杰、陈立明

成员单位:拔山国土所、经发办、农服中心、各村(居)民委员会

主要职责:

做好转户居民退出宅基地、承包地的补偿、整治、利用和流转工作,指导流转后土地的规划利用。

(四)社会保障组

组  长:吴有军

副组长:黄德桥、廖秀平

成员单位:镇社保所、拔山国土所、拔山派出所、镇民政办

主要职责:

做好转户居民就业、社会保障工作,农村五保户、复转军人的转户相关工作。

(五)宣传发动组

组  长:王朝林

副组长:廖小芳、何叶

成员单位:文化站、广播站、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事务办

主要职责:

组织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宣传工作,发动农村居民转户进城。

(六)资金协调组

组  长:彭红燕

副组长:吴有军、王富华

成员单位:镇财政所、镇社保所、拔山国土所、镇经发办

主要职责:

研究制订户籍制度改革资金平衡具体方案,做好改革所需政府性资金统筹工作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全镇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镇党委、镇政府的统一部署,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在镇各单位、政府机关各办公室要根据工作职责,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制定完善相关工作细则,确保改革平稳进行。各村(居)民委员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专人,摸清转户人员和宅基地、承包地基本情况,大力开展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在镇各单位、政府机关各办公室要根据本方案明确的各项要求,尽快熟悉掌握政策规定,走村入户、进企业深入调查研究,增强政策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各改革具体承办单位要组织本单位和村(居)干部进行专业培训,认真学习《实施方案》和各个具体操作办法,准确理解把握相关政策,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三)强化工作协调。在镇各单位、政府机关各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早拟出工作详细计划,排出倒计时时间表,适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反馈镇户改办。镇户改办要制订完善相关工作应急预案,及时掌控改革动态,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在镇各单位、政府机关各办公室推进户籍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将纳入镇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附件:拔山镇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责任分解表


附件

 

忠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责任分解表

 

责任单位

主要工作职责

各村(居)民委员会

负责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组织发动农村居民自愿转城工作;负责清理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和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受理并初审转户人员的参保资料,办理参保手续;做好转户居民退出宅基地、承包地的补偿、利用和流转工作。

镇人武部

协助做好2010年8月1日起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满10周年的士官志愿转为城镇居民工作。

各中小学

负责推进县内中职学生集中转户工作;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满足新增学生的入学需求;组织实施16—30周岁转户居民的中职学历教育。

镇经发办

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综合协调,负责工业企业、商贸企业农民工转户的动员和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制定自愿退出承包地的补偿标准,组织各村做好转户居民退出承包地的补偿、利用和流转工作,指导流转后土地的规模经营。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数字的统计工作。

拔山派出所

负责制定户籍登记准入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户籍登记准入工作。

镇民政办

负责推进农村五保对象、2010年8月1日起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满10周年的士官志愿转户进城的相关工作,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镇财政所

负责制定户籍制度改革资金平衡的具体方案,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所需资金的统筹工作。

镇社保所

负责制定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保障等)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转户居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负责转户居民的就业培训。

拔山国土所

负责清理、确认历年来已用地未转非人员,完善相关征地审批手续;制定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和转户居民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组织乡镇实施转户人员宅基地退出的补偿、整治、利用、地票交易等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纳入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保障范围。

拔山村建所

负责建筑企业农民工转户的动员和服务工作;负责城镇人口扩容后住房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

县规划局

负责城镇人口扩容后住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规划工作。

镇农业服务中心

负责清理、认定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民资格。负责做好农村居民林地的确权工作。

各卫生院

合理布局各类医疗服务机构,保障转户居民及其子女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镇人口计生办

负责做好农村居民转户后的计划生育工作。

 

 

 

 

 

 

 

 

 

主题词:公安  户口  改革  方案

抄送:县委办,县府办

忠县拔山镇党政办公室             2010年9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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