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网民留言汇总
2009-10-25 08:06:15 发布者: 匿名留言 来源: 请你留下宝贵的意见 Email: 回复 审核通过
标题:遥远的家乡
我父亲离开家乡石桥村六十多年了,好想看看老家的样子,不知家乡现在是什么样子,好想看看哦
2009-10-23 11:54:44 发布者: 匿名留言 来源: 默认主题 Email: 回复 审核通过
标题:匿名留言
听说我们拔山有些地方在钻石油,是真的吗,有多的把握能钻出石油来呢?如果真的能钻出来的话,我想我们在外地打工的拔山人会全部回的家乡发展的,那时候我相信我们拔山一定能发展成为和外面的发达城市一样的经济条件的,真希望那天能早点到来。
回复: 2009-10-26 23:04:47 发布者: 管理员
我也希望有。不过暂时没有官方消息
2009-10-18 05:36:05 发布者: 匿名留言 来源: 默认主题 Email: 回复 审核通过
标题:纠正两处错误!!
拔山镇简介基本情况第6段 两处错误: 1、1.75人 应为1.75万人 2、年“未” 应为“年末”
回复: 2009-10-22 0:53:07 发布者: 管理员
非常感谢你的斧正.谢谢
2009-10-18 02:37:06 发布者: 匿名留言 来源: 默认主题 Email: wister912@sohu.com 回复 审核通过
标题:货运问题请教!!
我现在有一个问题急需您们帮忙解决:我10。13日从重庆朝天门批发市场通过重庆东晖货运托运一票货物至拔山,目的地是忠县马灌,但是在10.16日收到货物时却发现货物打包很松散,最后开包清点货物,确认少了5件皮鞋。 然后于10.16日打电话给重庆及拔山托运部,相关人员均只回复他们没有任何问题,那现在这样的情况我该如何查询,难道重庆东晖货运公司没有一个有效的追踪方式吗?我们的问题该如何解决?急!!! 13560805006 wister912@sohu.com
回复: 2009-10-22 0:57:54 发布者: 管理员
非常同情你遇到这样的麻烦事.不过你可以与货运部的人交涉.箱子有损坏.他讲没有拿货物,那你可以要他出具现在箱子里具体有多少件货物证明.你再找你的供货商.供货商再找托运商交涉.其实你当时就可以打工商所.12315投斥.或者叫他们协助你解决此事.
2009-10-18 09:35:31 发布者: 匿名留言 来源: 默认主题 Email: 回复 审核通过
标题:
请问有谁知道重庆市忠县规定批地基需要多少钱一个平方?
2009-10-17 10:44:13 发布者: 匿名留言 来源: 默认主题 Email: wister912@sohu.com 回复 审核通过
标题:重庆至拔山货运问题(急!!!)
你好!! 我是一名忠县马灌的私营鞋个体户,于10/13日通过东晖货运有公司从重庆托运一批鞋,然后转往忠县马灌。但是我们在16日收到后却发现包装箱非常松散,后经盘点确认发现鞋子少了5双,然后于17日下午询问相关人员,其却只是回复一句“我们不会拆包。。。等话语”,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难道我就只有自认倒霉吗?没有其他办法可以做一个查询吗?难道东晖货运有公司没有一个完整的跟踪系统吗?这样的话我们这些客户还敢放心的把我们的货运给到他们做相关的服务吗?麻烦了!!
回复: 2009-10-22 0:46:36 发布者: 管理员
第一你与你供货商取得联系.货物是否足否.第二你与货运部进一步交涉,如果你当场打开点货物有减少,那请货运部的人员出具证明.你只收到多少双皮鞋,再把货运部的证明反馈给供货商.让供货商找托运部也可.当然,如果确实少货,肯定当场取证.如果当然不取证.后面就不好说了.
2009-10-16 09:51:20 发布者: 匿名留言 来源: 默认主题 Email: 245102084@QQ.COM 回复 审核通过
标题:关于老农贸市场处环境卫生问题
每天晚上6点至8点段,老农贸市场处制造出刺鼻的松香味,导致老农贸市场段至三角铺至福意超市段气味刺鼻,搞得有家不能回,急盼有关部门解决,谢谢
2009-10-16 09:47:52 发布者: 匿名留言 来源: 默认主题 Email: 245102084@QQ.COM 回复 审核通过
标题:关于物流中心处乱停乱靠问题
每天上午物流中心A\B栋之间的进道口停满各样车,致使其他车辆不能正常出入,同时严重影响物流中心处商户的正常经营,望相关部门给予处理,急盼
2009-10-15 06:53:49 发布者: 匿名留言 来源: 默认主题 Email: 回复 审核通过
标题:希望拔山最美好
我说几句话 。要想地方富起来,首先要有良好的投资环境。说真的我们在外面这么多年为什么不回家呢,因为家里条件没有外面好。待遇没有外面高,那个不想家呀,都想在自己家里做事情,天天都和家人在一起。但我们拔山没有这样的 条件。打个比方,绍兴这里一般的 小店都要你开了三年才来问你,好做做下去就去办证。做不下去了 就可以不做了 。还有厂房三年都是白住的,也说条件好了在去做 。这样投资的人没有多大风险,在说事情,如果政府投资修个厂房,可以带动多少发展你们没有想过。农民有事情做了 。石子有销路了 。黄沙也了销路,钢材也有了 。工人赚到钱了 ,商场生意好了,饭店生意好了 ,自己在赚钱了在搞修建,这样循环,是有说不完的。所以还是希望我们的政府出来陶点人家的 经,不要有点事情就先想到农民集资,这样的方向搞错了 。多说了,希望拔山很快富起来
2009-10-15 04:16:14 发布者: 匿名留言 来源: 默认主题 Email: 回复 审核通过
标题:石油
听说我们拔山有些地方在钻石油,是真的吗,有多的把握能钻出石油来呢?如果真的能钻出来的话,我想我们在外地打工的拔山人会全部回的家乡发展的,那时候我相信我们拔山一定能发展成为和外面的发达城市一样的经济条件的,真希望那天能早点到来。
2009-10-12 12:48:53 发布者: 匿名留言 来源: 默认主题 Email: 回复 审核通过
标题:生第二胎
邻居家生第二胎,上户口了,但没有交罚款,我想问一下,现在是不是可以生二胎哦,邻居讲,她在家里生好孩子,把户口上好后就出来打工,家里就不管了,是不是真的,说家里的村支书和她家关系不错,就没有把她家超生名字报上去,让我也这么做,是不是可以呢,让我在给家里村支书买点东西,真的可以么么?
回复: 2009-10-14 23:21:12 发布者: 管理员
你好.你的这个问题我们以前回答过,上户口与违法生育二孩应是两码事,不等于上了户口就不会被计划生育部门处罚了.但上了户口更能证明你违法生育,你说是不?每年公安部门都要向计生部门相互通报生育情况,并不是村里不报,镇里就不知道.
2009-10-10 05:04:21 发布者: 匿名留言 来源: 默认主题 Email: 654285349@qq.com 回复 审核通过
标题:拔山有没有房产中介啊?
我有一套108平米的,四房二厅的房子,想卖出去,人在外地,不知家乡有没有二手房产中介啊?有需要的朋友吗,请联系我:QQ654285349 MSN hotel021@msn.com 电话:13816076962(外地号码)
2009-10-08 11:19:57 发布者: 匿名留言 来源: 默认主题 Email: mdfling@163.com 回复 审核通过
标题:收养问题
我和老婆是非农人口,住在拔山新街,今年29岁,有一小男孩4周岁,家境比较好.现在想再收养1个小女孩,不知道政策允许不允许?要些什么手续?
回复: 2009-10-13 20:47:06 发布者: 管理员
你好.你不能再收养小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2009-10-08 10:20:30 发布者: 匿名留言 来源: 默认主题 Email: mdfling@163.com 回复 审核通过
标题:收养小孩
我和老婆都是非农人口,29岁,在拔山住房,经济条件教好,现有一四岁小男孩,我想再收养一个小女孩,不知道政策允许不?如允许要办些什么手续呢?
回复: 2009-10-13 20:51:27 发布者: 管理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2009-10-01 03:11:09 发布者: 匿名留言 来源: 默认主题 Email: 563439096@qq.com 回复 审核通过
标题:一点小建议
我也是拔山景区的,但人虽在外,但时刻关注家乡的发展,今年4月份回家看了一下景区,但比起景区介绍好象还是有很多出入,要想成为真正的旅游景点,能够让游客流连忘返,政府还得大下工夫,建议在通往景区的公路旁打造一些凉亭,花费应该不是很大吧,必定是景区呀,不能光靠些柑桔树就能成为景区吧,总得让游客们感到有很多景色才行啦,还有玉井河投资800多万,就一定要在岸边多栽一些风景树,建羊肠小道,花草,希望政府的官员们多参照外面的景点,把我的家乡拔山景区打造成一个真正的景点,让更多的游客到感到魅力拔山.金色扬柳是一个名不虚传,货真价实的旅游景点,让拔山景区走得更远.去迎接更远更多的游客.这也我的愿望.
回复: 2009-10-6 8:07:34 发布者: 管理员
感谢你提出的建议,政府正在进行规划设计,相信明年会建好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