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拔山镇2010年种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原创  作者:  发布时间:  2010-5-31 点击数: 876
内容:

 

 

拔山府发〔2010〕21号

 

忠县拔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拔山镇2010年种粮补贴实施

方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拔山镇2010年种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农业  补贴  方案  通知

忠县拔山镇党政办                 2010年4月26日印发

(共印27份)

 

拔山镇2010年种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忠府办发[2010]36、37、38、39号文件的相关精神,为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全镇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2010年有关农作物良种、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实施对农作物良种、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资综合补贴,更好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鼓励农民多产粮、产好粮,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与规模种植,提高粮食单产水平,促进农民增收。

    二、政策、原则及标准

 

补贴项目

政策及原则

标准

农资综合补贴

(一)   谁种植,补贴谁。

(二)   严禁对未种粮的撂荒地以及从事渔业养殖、“农家乐”开发、竹木及花卉种植等非种粮农地进行补贴。

(三)   补贴政策向粮食主产地和种粮大户倾斜。

(四)   补贴政策必须公平、公正、公开。

(五)   补贴资金兑现要及时,确保补贴资金用于春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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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良种补贴

(一)   谁种植,补贴谁。

(二)   农作物良种补贴对象是农业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

(三)   良种补贴政策、办法要公开,补贴面积、农户、标准、金额要公开。

(四)   实行直补到户,严禁一个农户多户头申报或多个农户合并一户申报,严禁截留、挪用、集体代领,严禁抵扣任何款项。

水稻每亩补贴15元;玉米、小麦每亩补贴10元。

种粮大户直补

(一)   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2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即水稻、玉米、大豆。

粮食作物之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

(二)   按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不得粗放种植。

(三)   统一生产经营管理,包括统一耕作土地、统一购买农资、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销售产品。

(四)   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

种植20至100亩的,每亩补贴140元;100亩以上200元

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

同种粮大户

试点专业合作社实行一个档次,即每亩补贴190元

农资综合补贴与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重复补贴。对以上各项补贴要进行公示不得少于7天。

三、申报时间及上交材料

补贴项目

上交材料

申报时间

农资综合补贴

农户面积、金额申报表

5月4日前

农作物良种补贴

农户面积、金额申报表

5月10日前

种粮大户直补

(一)   土地流转证明及复印件;

(二)   种粮大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种粮大户“一卡(折)通”帐号;

(四)   100亩以上的种植户还需要提供使用农业机械的相关证明材料(机械号、机手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机耕日记、机耕付款证明);

(五)   生产过程记录复印件(从备耕到收获、销售全过程);

(六)   购买主要农用物资发票复印件。

4月30日以前

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

(一)除同时提供种粮大户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县政府行文认可纳入试点专业合作社的文件。

(二)专业合作社名称与县政府文件的名称不合的立即到时工商部门更正。

(三)提供涉及面积的三农物质发放分户签字的花各册及汇总表;购买三农物资发票复印件。

(四)专业合作社服务的明细账复印件。

4月30日以前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民委员会要充分认识农作物良种、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资综合补贴对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强化协调配合,落实责任,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集中时间、人力做好补贴工作的上报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各村要通过会议、广播、专栏、把农作物良种、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资综合补贴的政策、原则及标准和申报时间宣传到广大农户中去,使农作物良种、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资综合补贴的政策人人皆知。

   (三)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执行“谁种粮、谁受益”的政策原则,严格执行公示制,做到准确、真实申报。

   (四)严格责任,按时申报。各村严格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按照分级审核的责任要求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核算,按时申报。

   (五)确保专款专用。以上各项补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冒报、虚报、多报,不得由村社干部代领,不得直接抵扣任何农业生产费用或“一事一议”等筹资款,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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