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和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意见
来源:原创  作者:  发布时间:  2010-1-11 点击数: 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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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和个人身份参加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适当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现就《忠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忠府发〔2000〕30号)、《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忠府办发〔2008〕120号)的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社区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50元。、

   二、在不同等级医院连续住院,扣一次起付标准,就高不就低。

   三、退休人员住院就医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

   四、将医保缴费与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适当挂钩: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全县平均工资150%不到200%的,报销比例提高1.5%,达到 200%不到250%的,报销比例提高3%,达到250%及以上的,报销比例提高4.5%。

   五、调整参保职工(不含个人身份参保)个人帐户配置:除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外,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35岁以下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3%,35岁至44岁的, 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45岁以上的, 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7%,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

    六、进一步明确参保单位和个人中断医保缴费的责任。参保单位和个人(含个人身份参保)的医疗保险费为按月缴纳,也可以在每年元月份一次性缴清全年医保费用。凡停止缴费的当月即为中断,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按规定补划;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补齐欠费的,从补齐欠费的第13个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不补齐欠费的,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七、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必须凭原始发票办理,所有复印件均不得报帐。

    八、本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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