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农村低保条件
农村低保条件:凡持有我市农村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四)正在服刑、劳教的;
(五)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认定不能享受农村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被公安机关处罚的赌博、吸毒、卖淫嫖娼人员,一年内不得享
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不得重复
救助。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
1.从事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
2.各类工资、劳务收入、奖金、津贴、补贴(助)、基本生活
费、遗属生活补助费;
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
费;
5.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6.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计入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