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忠县以个人身份参加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宣传的通知
一、 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无单位退休人员工等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9]2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 个人自愿,权利义务对等。适应范围:
(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二)城镇失业人员;
(三)本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纳入本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以下人员:
1.原所在单位已破产、关闭、解体、撤销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他退休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
3.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其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的人员。
三、凡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请带以下手续到拔山社会保障服务所登记:
1.本办法第三条(一)、(二)类人员,本人劳动关系或户籍关系在全县的,按以下办法办理参保登记: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关系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保障机构登记手续,同时到地税机关缴清参保费用。
2.本办法第三条(三)类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参保登记: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养老保险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关系所在乡镇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到地税机关缴清参保费用。
四、缴费标准
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两档,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档参保:
一档: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本县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5%缴纳基本医疗保障费,同时缴纳大病补充医疗费72元。
二档:医疗保险费按上年本县度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大病补充医疗费72元。
五、缴费年限
(一)、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参保人员2000年12月31前符合国家工龄认定标准的工作年限视同医疗缴费年限,但最长不超过15年。
(二)、2008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最高男不超过15年,女不超过20年。
六、医疗保险待遇
(1)、2009年7月1日后新参保的,从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第13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原参加忠县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除外)
(2)、参加医疗保险一档的参保人员,不建立个人帐户,全部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以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加医疗保险二档的参保人员,要建立个人帐户,统筹基金按忠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规定的比例和范围,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资金以上年度忠县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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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年龄 |
45周岁及其以下的人员 |
满45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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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内 |
缴费期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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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帐户划入比例 |
3.2% |
3.4% |
3.5% |
全县平均工资60%的4% |
拔山镇社会保障服务所
二00九年八月三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