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社会救助政策知识问答
来源:原创  作者:  发布时间:  2009-11-23 点击数: 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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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社会救助政策知识问答

 

    社会救助政策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是党和国家为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的特殊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它体现了党和国家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宗旨,是我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真实写照。社会救助政策其目标是扶危济贫,救助社会困难群众,体现了浓厚的人道主义思想,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内涵涵盖:城乡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等多方面,是“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低保相关政策问答
   1、申请享受低保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具有本县居民户口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2、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忠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10元/月.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200元/年.人
   3、每户享受的低保金额如何确定?
   答:按标准实行补差,即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足1200元的补足1200元,城市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足210元的补足210元。城市居民享受的低保金按以下方式确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210元-家庭月收入总和=每月应享受城市低保金;农村居民享受低保金按以下方式确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1200元-家庭年收入总和=每年应享受农村低保金。
   4、申办低保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一)申请书;(二)与原件核对后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出具暂住证或居住地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三)非农业户口,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下岗失业证明和参加就业培训证明;(四)家庭成员中有拆迁安置或征地农转非人员的,须提供由县土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拆迁安置或农转非的时间、安置补偿费等有效证明材料;(五)残疾人应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残疾证复印件;(六)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七)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八)非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就业和收入证明;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情况。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提交下列材料:1.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或在外务工的,应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制式信函,由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填写收入并加盖单位印章;灵活就业的由居住地村(居)委会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收入核定收入,出具证明。2.有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领取养老金证件或有关凭证复印件;享受遗属补助金的应提供遗属补助金证明;3.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抚恤救济费、失业保险金的,应有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期限、标准的证明或与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九)夫妻离异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十)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十一)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出具与原件核对后的产权证复印件;属租房居住的,应出具与原件核对后的租房协议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出具与原件核对后的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十二)提供申请前2个月家庭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缴费凭据;(十三)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享受低保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按“户主申请——乡镇经办机构或村委会审查受理——调查核实——听证评议——张榜公示——乡镇政府审核——民政局审批——乡镇和村委会再张榜公示——发放低保证——发放低保金”的流程申报审批。
   6、哪些情况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答:(一)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庭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24平方米的。(二)申请对象家庭人均月水电燃料费超过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25%以上的。(三)申请对象家庭人均月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超过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15%以上的。(四)半年内家庭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我县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含)以上的。(五)家庭拥有或使用汽车、摩托、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六)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七)拥有经营门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业主。(八)有证券投资或其他较大金额交易行为的。(九)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的。(十)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财政拔款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十一)户口虽在当地行政辖区内,但全家外出半年以上的。(十二)家庭拥有高档相机、电脑及饲养观赏宠物的。(十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汽车、大型机械、两处以上房产、或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企业的。(十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社区居委或乡镇政府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公益性活动且好逸恶劳的。(十五)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者,经就业服务机构1年内介绍两次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十六)申请对象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十七)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状况、从业情况和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情况的。(十八)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或侮辱、殴打工作人员,干扰、破坏低保工作的。
   7、低保对象审核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如何调整与撤消?
   答:享受城乡低保人员,应及时主动地向村(居)委会、乡(镇)民政办报告家庭人员增减和家庭成员就业或重新就业后家庭收入变化情况。村(居)委会、乡(镇)民政办(或社保所)对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定期审核。对农村低保家庭和城市“三无”人员、有重病、重残人员且家庭成员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家庭实行每年审核一次;对家庭成员和收入状况相对稳定的城市家庭每半年审核一次;对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或灵活就业,收入可变性大的城市家庭每季度审核一次。低保家庭应在复核期限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续保申请,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低保。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定期审核,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应重新申报。经审核对家庭收入有变的,由县民政局根据其家庭变化情况,调整低保补助金额;经审核后家庭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由县民政局取消其城乡低保待遇。具体见《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

   二、农村五保供养相关政策问答
   1、 哪些人能享受农村五保保养待遇?
   答: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申请五保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答: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五保申请书,所在村小组意见,村委会意见,三人以上的群众调查笔录和其它证明材料(如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伤残等级证明)。
   3、五保供养金标准是什么?
   答:从2009年10月开始,每人每年五保供养金为2200元。
   4、五保供养申报审批程序
   答:按“本人申请——村委会入户调查——村委会张榜公示——乡镇政府审核——民政局审批——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发放五保供养金” 的流程申报审批。
   5、五保供养形式分哪两种?
   答: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选择到当地的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也可以居家分散供养。
   6、五保供养金发放方式是什么?
   答:每月通过银行存折发放。
   7、注销五保供养的程序有哪些?
   答:农村五保对象不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或者五保对象死亡的,由村委会、敬老院向乡(镇)民政办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并停发供养金。

   三、医疗救助相关政策问答
   1、医疗救助的对象是哪些?
   答: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忠县户口的以下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2、医疗救助有哪些方式,具体的标准是什么?
答:城乡医疗救助采取以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三种方式。
    1).日常医疗救助。在农村要首先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列人员由县民政局每年核发100元的日常医疗救助金,同时发给《重庆市忠县日常医疗救助证》,救助对象凭证用于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购药:一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80岁以上(含80岁)老人。二是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中的“三无”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80岁以上(含80岁)老人。三是五保对象。以上3类人员有交叉的不重复享受日常医疗救助。
   2).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不限定病种。在农村,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治疗费用在300元(含300元)以下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治疗费用在300元(不含300元)以上的,除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再对救助对象自付部分按10%给予救助,但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元。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
   3).临时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是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外的其他困难群众因患大病住院治疗,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情况给予100至500元的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实行事后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500元。
   3、申办医疗救助的程序是什么?
   答:1)日常医疗救助:由各乡镇民政办公室受理并对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再上报县民政局审批,然后发放日常医疗救助金。
   2)、大病医疗救助:
   农村大病救助对象持证就诊——医疗机构确诊(出具“医疗诊断书”和“住院通知书”)——民政办审核(出具《忠县农村贫困群众医疗救助通知书》)——救助对象持《通知书》到新农合窗口登记----享受医疗救助。
城市大病救助对象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居委会调查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发放大病医疗救助金。
   3、临时医疗救助:本人申请——村委会入户调查——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4、医疗救助金的发放方式是什么?
   答:临时医疗救助和日常医疗救助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以现金的方式发放;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是在出院结算费用时直接减免,由各医疗机构垫付;城市大病医疗救助由各乡镇发现金的方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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