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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为忠县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进一步加快富民兴忠、建设库区经济强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凡是为忠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进行招商引资并取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视其成果大小进行奖励。
第三条 奖励方式。招商引资奖励方式为给予奖金。
第四条 奖励范围。从县外招商引进的项目、资金(财政性资金除外),并促进忠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均属奖励范围。具体范围如下:
(一)引进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及资金;
(二)引进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资金;
(三)引进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及资金;
(四)引进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及资金;
(五)引进旅游开发项目及资金;
(六)引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及资金;
(七)引进其他项目及资金。
第五条 奖励标准。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做出贡献的县内外中介组织或个人,分别根据引资性质确定奖励标准,并给予奖金。
(一)引进社会无偿资金,按到位资金总额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
(二)引进竞争性生产项目及资金,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
(三)引进当年世界500强企业来我县投资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
(四)引进公益性项目和旅游开发项目及资金,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0.8%一次性给予奖励。
(五)引进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及资金,按项目第一年实现本级财政入库税金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
(六)引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及资金(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按该项目建设工期内实现本级财政入库税金的2%给予奖励,每年兑现一次。
(七)引进其他项目或资金,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奖励标准和金额。
上述各项奖励标准,不得重复计奖;如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招商引资奖金的分配。引资对象为中介组织的引资奖金主要奖励单位;引资对象为个人的引资奖金直接奖励引资者个人。
第七条 奖励审批。外来投资项目竣工后,引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县招商局报送引资情况,出具必要的资料(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资金到位凭证、引荐者身份或其他有效证件、投资者确认的引荐者确认书),并填报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批表。县招商局根据引进者的申报,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奖励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 奖金来源。有明确的受益主体的,由受益主体承担奖金;除此之外的其他奖金由县财政列支。
第九条 招商引资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奖金的部门(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外资指本县以外未在我县贷款的资金,国外资金按当年12月3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忠县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忠府发[2002]19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出台前发生的招商引资行为执行原奖励政策。
忠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来投资,促进忠县经济社会超常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本县辖区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可以在本县辖区范围内自由投资和自主经营,不受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及年限的限制(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二章 税收优惠
第四条 外来投资经重庆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两年免税期满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五条 凡从事第三产业且独立核算的新设外来投资企业或经营单位,按行业性质自开业之日起分别给予以下优惠:
1.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的,免征所得税2年。
2.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第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第七条 凡生产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外来投资企业,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第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九条 外来投资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有关税收。
第十条 在本县范围内招收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且劳动关系稳定在3年以上的,视其招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比例,按照《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第三章 财政奖励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从事生产性项目开发,给予下列财政奖励。
1.固定生产投资100-500万元(含500万元),经营期5年以上的,从投产经营之年起,2年内县财政按企业入库增值税的30%金额奖励企业发展再生产;从生产经营盈利之年起,由县级财政按第一至二年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三至五年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的金额奖励企业发展再生产。
2.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经营期8年以上的,从投产经营之年起,3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入库增值税的40%的金额奖励企业发展再生产;从生产经营盈利之年起由县级财政按第一至三年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四至六年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的金额奖励企业发展再生产。
3.固定生产投资1000-5000万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投产经营之年起,4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入库增值税50%的金额奖励企业发展再生产;从经营盈利之年起,由县财政按第一至四年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五年至八年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的金额奖励企业发展再生产。
4.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经营期15年以上的,从投产经营之年起,5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入库增值税的60%的金额奖励企业发展再生产;从经营盈利之年起,由县财政按第一至五年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十年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的金额奖励企业发展再生产。
第十二条 投资经认定的高科技产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按从事生产性项目开发同档标准,其奖励年限相应延长2年。
第十三条 投资出口创汇产业,凡当年出口创汇产值达到总产值50%以上的,由县财政按照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存部分的80%的金额奖励企业发展再生产。
外来投资高科技、出口创汇产品开发,企业优先申报财政贴息。
第十四条 投资旅游产业,从经营之年起,由县财政按第一至五年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至十年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的金额奖励企业发展再生产业。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开发产品的,除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外,同时按照第十一条相应标准享受财政奖励。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开发对本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较大带动性的第三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5年以上的,从投产经营之年起,2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入库营业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30%的金额奖励企业发展再生产,从经营盈利之年起,由县财政按第一至二年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三至五年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的金额,奖励企业发展再生产。
第四章 土地优惠
第十七条 在我县成片开发和专项建设的投资项目,可以通过划拨、出让、转让、出租、土地作价入股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在土地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入股和继承。
第十八条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的,可享受以下优惠:
1.在我县规划工业园区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的,土地出让金全额专项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返回该项目。
2.在我县非工业园区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的,其土地出让金收取50%,其余部分实行挂帐,自批准用地之日起五年内交清。
第十九条 外来投资从事交通、能源、市政设施、教育、医院等公益事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全额专项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返回该项目。
第五章 工商登记
第二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和经营的项目外,一律放开经营范围(按国家规定的特种行业,需具备前置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外来投资生产性项目,在工商部门筹建登记的前提下,允许先试办一年后,再由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免收3年工商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以高新(专利)技术入股兴办企业的,经合作各方约定,并按有关规定报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其技术成果作价总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80%。
第六章 行政规费
第二十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除证照工本费以外,其余所有涉及《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的收费项目,一律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七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给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开户、结算服务,对投资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技改项目和新产品开发项目,可实行授信管理,并享受优惠利率。
第二十五条 外来投资企业合资、合作项目,凡符合重庆市区县骨干项目贴息规定和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可优先申报市里安排区县骨干项目贴息贷款。
第二十六条 允许外来投资者入会我县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并优先享受银行信贷担保。
第八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七条 外来投资从事生产性项目和旅游项目开发,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在生产经营期免一辆工作车属本县的桥梁、道路收费。
第二十八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在水、电、气供应及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方面优先保证。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授权县招商局牵头,会同县经委、人民银行忠县支行、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联合办公,研究解决外来投资企业的具体问题,采取"一站式"服务方式办结外来投资的有关手续,对重要的外来投资项目纳入县重点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领导联系制度,任何单位不得收取除法律、法规以外的费用,严禁"三乱"收费行为,对一般性违规行为,只纠正不罚款。
第三十一条 凡符合本规定的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可优先就读我县任何学校,并免收借读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为全县统一的鼓励外来投资政策,以前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相悖的,一律废止;本规定如有国家明令取消的条款,以国家的规定为准;如国家、重庆市出台最新的政策优于本规定,则以国家、重庆市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项目建设或兴办企业,如有本规定以外的优惠要求,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予以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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